宁德商标注册异议复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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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商标注册异议复审流程

作者:宁德满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1 08:28:48

简要说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宁德商标注册异议复审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异议复审申请书;

2、异议复审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3、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4、异议复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书复印件;

6、收到异议裁定的信封原件(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也行);

7、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异议复审申请审查流程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司将在35个工作日内撰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约一至二个月可以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后可以要求保留三个月补充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商评委给被异议人发《答辩通知》、被异议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后15日内进行答辩,不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的审查和裁定、答辩后可以申请保留三个月补充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而后进入实质审查,时间约为半年到一年、审查完成,商评委将出具《异议复审审查决定书》、对商评委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哪些?

1、引证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证据;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简介(历史、规模、荣誉等);

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包括:行业协会出具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行业内的排名、广告宣传方面的证明材料、销售方面的证明材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得的各项荣誉等;

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生年的销售额、利润、纳税、广告费用等;

5、引证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解书;仲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可以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国际局收到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商标国际注册日期。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手续不齐备、未缴纳规费和手续费或未补缴附加注册费,但在国际局通知齐备手续之日起的3个月期限内,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了各项手续、缴纳了各项费用,那么,商标申请也视为符合规定,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也同样以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

商标国际注册大约需要多少费用?

国际注册部分:

(1)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一件申请(非彩色图样);

(2)附加注册费:73瑞士法郎/一件申请超过三类以上的每类商品;

(3)补充注册费:73瑞士法郎/每一个被指定领土延伸的国家。国内收费部分:计约人民币2000元左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内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是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注册为商标。诉争商标 “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因此,法院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不能注册是正确的。     

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是不为商标法所允许的。提醒,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商标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以及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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